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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物发明专利应当采用“封闭式+开放式”的组合写法

发表于2017年5月21日;阅读 7 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理解与适用》这本书,讲到组合物发明的封闭式写法和开放式写法的时候,前后几个案例的判决结果竟然有矛盾。前面的案例说,如果权利要求采用封闭式写法,而涉嫌侵权的产品还包括有除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外的成分,这些成分只是辅料,并不是有效成分,则仍然应该判决侵权。后面的案例却说,专利权人理应自认倒霉,既然权利要求是封闭式写法,涉嫌侵权的产品如果包括了辅料,就不应当判决侵权。从效力上说,后一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当然更有效力。从法理上说,或者从我个人角度看,也是后一观点靠谱,因为专利权人理应知道封闭式写法的保护范围较小。

由侵权判决逆推专利应该怎么写。

一、封闭式和开放式写法的区别

化学类专利中有开放式写法和封闭式写法的区别,下面的专利例子我是瞎写的,不要当真。

所谓开放式写法指的是:一种感冒药,包括重量份的板蓝根1-3份、西洋参3-5份、金银花1-3份和枸杞1-9份。

所谓封闭式写法指的是:一种感冒药,由重量份板蓝根1-3份、西洋参3-5份、金银花1-3份和枸杞1-9份组成。

开放式写法的保护范围大,但授权可能性小。封闭式写法保护范围小,但授权可能性大。

只有化学类的专利才存在封闭式写法和开放式写法的区别,像电学或者机械技术领域,就不要纠结采用哪种方式撰写了,通通采用开放式写法就是了,也就是“一种产品,包括ABC”。你如果写成“一种产品,由ABC构成”,其实与开放式写法没区别。比如,一辆汽车,包括发动机、变速箱和底盘。你写成了,一辆汽车,由发动机、变速箱和底盘构成。法官也肯定认为,这辆车并不是只有发动机、变速箱和底盘啊,肯定得有方向盘、邮箱、座椅啊。在电学领域和机械领域采用封闭式写法是毫无意义的。

二、有效成分与辅助成分的问题

北京高院这本书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种新的成分被研发出来的时候,研发者不见得知道未来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剂型。以上述感冒药为例,板蓝根、西洋参、金银花和枸杞是有效成分,起到治病的效果的成分。但这款新药上市的时候,是采用粉剂、颗粒、泡腾片、针剂还是口服液,就涉及到辅料的问题,在为有效成分申请专利的时候,研发者还不知道采用什么样的辅料。此时,如果写成开放式,这个专利的授权可能性堪忧,尤其是有些化学类的发明本来就是要素减少型的发明,就是因为减少了某种成分才是发明点,一般是必须采用封闭式撰写方式的。但如果写成封闭式,又导致了保护范围太小,万一别人随便加上点什么辅料,岂不是不在保护范围内了。

当然,组合物发明不仅仅是药品,也包括比如催化剂或者染料之类的,也都涉及到同样的问题。

有效成分也可以说是活性成分,各种辅料比如溶剂、乳化剂、着色剂、黏合剂。

三、“封闭式+开放式”的组合写法

所以,对于组合物发明来说,应当采用封闭式+开放式的组合写法,具体怎么写也跟技术方案有关,并无一定之规,而且毫无疑问,化学类专利的说明书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怎么写说明书也会对化学专利的授权可能性和保护范围有重大影响。

例如这么写,有效成分封闭式,辅料开放式。真正有创造性的发明点就是有效成分的不同。

一种感冒药,包括有效成分和辅料,所述有效成分由重量份的板蓝根1-3份、西洋参3-5份、金银花1-3份和枸杞1-9份构成;所述辅料包括着色剂和黏合剂。

当然,也可以是有效成分和辅料都用封闭式写法。如果玩弄排列组合的游戏,这篇文章我还能水个300字,但算了吧,该睡了。

结论:组合物发明专利,封闭式和开放式写法可以一起用。既要利用封闭式写法的授权可能性高的好处,也要利用开放式写法保护范围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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