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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集成电路的电路发明专利的撰写和侵权诉讼

发表于2020年4月11日;阅读 6 次

 

涉及到集成电路的电路发明专利的撰写和侵权诉讼

摘要:

因为代理好几个涉及到集成电路的电路结构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结合我之前也写过不少电路类的专利,把专利撰写与侵权诉讼两者的实践经验结合在一起,再参考一些专利样板和判例,对于电路发明的处理更有进步。案例检索发现,从1985年到现在,关于电路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诉讼案件,可能不超过100件,也许很多撤诉,所以没有判决书,但至少说明了这类案件之稀少。电路专利,在技术上识别难度确实有点高啊,普通律师仅仅是能看懂权利要求写的是啥,就算厉害了。

一、集成电路是什么?

涉及到集成电路的电路发明专利,指的是权利要求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一个电路结构,虽然在独权中一般不会写集成电路的内容,但实际电路(也就是实施例中)中包括集成电路(ICIntegrated Circuit Chip)。所谓集成电路就是芯片,就是这种焊在电路板PCB上的黑色方块块,里面实质上是一个很复杂的电路,实现某种特定功能,能够以很小的体积代替很大一片电路。

          

二、电路专利该怎么写?

就是上面这个电路图的样子,有电阻、电容、电感、二极管、MOSFET,加上IC等一堆电子元件焊接在电路板上形成的电路。这种电路专利该怎么写?

哲学一点地说,世界上一切专利都是一种写法,就是元素与元素之间的连接关系。第一步:元素,是分解成元素,第二步:属性,是就每个元素描述其属性,第三步:关系,是说明各个元素之间的关系。根据这三个步骤,电路专利有三种写法,质量依次提升,难度依次增大,对专利代理人的技术理解力和专利撰写能力逐次提高。

撰写电路专利的第一步,必须是把整体电路按照功能模块分解。例如一个激活电路,可以分解为1.触发电路、2.采样电路、3.定时电路、4.控制电路和5.保护电路,这就是分解成五大功能模块。这案例是我编的,与实际电路是否符合并不重要。电路元素的名称虽然构成了限定,但根本地还是看要具体的元素属性是如何描述的。

撰写电路专利的第二步,是描述每个电路元素的属性,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不同的写法。

2.1最简单的写法

最简单的写法就是描述每个电路元素里面的电子元件的连接关系即可,例如:触发电路1包括电容C1C2C3,电阻R1R2R3,集成电路IC1IC2IC3,二极管D1D2D3;然后C1的正极连接D1的正极,C2的负极连接D3的正极,IC1的第一接脚连接于C3的负极……只要把每个元件的两端各自连接于谁描述清楚,专利就写完了。以此类推,2.采样电路、3.定时电路、4.控制电路和5.保护电路都这么写,专利搞定。

这种写法,基本上不用动脑,但是也没那么容易,我这里的举例只有12个电子元件,如果有几十个电子元件,这种写法虽然不费脑子,但是很费眼睛,在电路图上挨个找到每个电子元件的连接关系,还挺累的,很容易错漏。

这种写法适合电路结构不算太复杂的技术方案,而且保护范围也仅仅能保护到一丝不苟地完全复制专利的技术方案的侵权行为,模仿者只要稍微更改一下电路图,就不侵权了。实际上,实现同样功能的电路,有无数种设计方案,规避侵权很容易。

2.2中庸的写法

中庸的写法是加上功能性限定,起码看起来是扩大了保护范围。在权1用功能性限定来描述每个元素的属性,然后在从权撰写具体每个电路元素的电子元件结构。

同样是上面的案例,就要这么写:

1.一种激活电路,包括触发电路、采样电路、定时电路、控制电路和保护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触发电路用于触发控制信号,所述采样电路用于采集触发电路的电压信号,所述定时电路用于在设定期限内中止运行,所述控制电路用于驱动所述触发电路,所述保护电路用于在所述采样电路采集到过载信息时中止触发电路。

2……权7……

8引权1,其特征在于:触发电路1包括电容C1C2C3,电阻R1R2R3,集成电路IC1IC2IC3,二极管D1D2D3;然后C1的正极连接D1的正极,C2的负极连接D3的正极,IC1的第一接脚连接于C3的负极……

这种写法适合一切电路专利的撰写,而且看起来很高大上,功能性限定的保护范围,感觉是很大的。然而,我们做专利诉讼的应该都知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中,功能性的技术特征的内容是被确定为描述该功能或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等同的实施方式。

一旦被告律师提出这一点,有可能使本来看起来很高大上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变成了与第一种最简单的写法的保护范围没有区别。怎么办?

2.3高级的、真正的写法

哲学一点地说,世界上一切优秀专利都是同一种写法,就是准确地体现出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时准确地体现出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

同样是前面2.2举例的权1.一种激活电路,一个真正的专利代理人应该首先搞清楚,触发电路、采样电路、定时电路、控制电路和保护电路,这五个电路里,谁是现有技术,谁是区别特征,这个区别特征有什么作用。

一个正常的激活电路,只要有触发电路、采样电路和控制电路这三个部分,就可以实现常规的触发控制功能,但本专利的发明人增加了定时电路和保护电路,目的是延长电路的使用寿命,因为通过定时电路提高人体免疫力(我在胡扯,你看出来没有?),通过保护电路降低过载对整个电路的损耗,具体的原理是:叽里呱啦一堆。所以,真正的专利大概要这么写:

1.一种激活电路,包括触发电路、采样电路和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定时电路和保护电路,所述定时电路分别连接于所述控制电路的控制端和保护电路的输入端,所述保护电路的输出端连接于所述触发电路的输入端。

也可能是这么写:

1.一种激活电路,包括触发电路、采样电路和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定时电路和保护电路,所述定时电路将定时信号传输给控制电路,所述保护电路根据采样电路的信号控制所述触发电路。

这只是举例,讲清楚思路,具体写法不用太纠结。这两种写法哪个更正确,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答案。前者是直接描述结构,后者是功能限定,原则上来说,我一般建议都是后者写法,无疑是更好一些,功能限定的写法即便只是理论上保护范围更大,也比直接缩小了保护范围更好。至于功能性限定的问题?你以为所有的律师和法官,都知道功能限定是什么东西嘛,遇到两个不懂的,你就赚到了,这个概率并不低。

三、电路发明的侵权诉讼处理步骤

涉及到电路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到底是好打,还是不好打?我倾向于认为,挺好打的。专利保护有四大敌人,1稳定性,2规避性,3可视性,4确定性,我后面会写这篇文章。从专利律师的角度来说,3可视性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1稳定性、2规避性和4确定性,那都是撰写专利的专利代理人的责任。由此可见,我真的觉得,奶奶的,写一个发明专利可能要五六千代理费,但是打一个发明专利侵权官司可能要五六万代理费,赔偿额可能要五六十万。但是一个五六十万的生意,支付五六万的业务成本,几乎完全靠五六千的服务水平决定成败。试问专利权人,从未想过这事办的心虚不心虚吗?

我之所以认为电路专利还挺好打的,是因为一般来说,取证容易,只要不是固定在一个大机器里面的电路板,普通的电路是比较容易通过公开渠道购买到的。我觉得最难打的官司第一是超大型机器,只能通过法院证据保全的形式查封机器来取证,这种情况下机器不在原告的控制之下,连比对侵权的时间都不够充分。第二就是工艺方法专利,你怎么证明一个动态的方法与你撰写的方法发明专利的文本相互对应,说服法官的难度可想而知。

电路专利的侵权诉讼的难度,主要体现在理解技术的难度上,不是法律操作上的难度,也不是专利法理论上的难度。

电路发明的侵权诉讼的处理步骤,包括如下几步。

第一,获得侵权的产品。

也就是PCB印刷电路板,或者包括这个电路的机器设备。这与普通的专利诉讼没有任何区别,无论是自行购买、公证购买还是证据保全。

第二,针对这个电路板,复原其真正的电路图。

或者通过别的渠道获得该产品的电路图,例如被告的客户那里,或者被告网站上公开某款型号的电路图。单纯通过技术手段反向工程,通过电路实际结构,来复原电路图,这个技术难度极大,但并非不可能。

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体现了与普通的专利侵权诉讼截然不同的一点。普通的侵权诉讼,拿出来产品就可以开始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逐个对应了,但是电路专利是不可能的。我怀疑双方律师和法官看了这个电路板,连二极管、电阻和电感都不见得分辨得出来,电容大概比较容易看出来,因为多数都是圆柱形的,集成电路大概比较容易看出来,反正都是黑方块。

有的案件,原告直接买个产品就甩给法院,让法院看侵不侵权,这简直是玩弄法院。

第三,依据复原的电路图,划分电路图中的功能模块,验证是否与专利的权1相同。

以我编造的前述激活电路为例,你如何证明电路图上包括触发电路、采样电路、控制电路、定时电路和保护电路,并且各个电路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与权1描述的一模一样?

这个时候,集成电路不得不出马了。以现在集成电路技术的发达程度,似乎不存在没装集成电路的电路板了,这可不是刚开始学初中物理的时候,电池、灯泡和单刀开关就可以构成电路回路的时代了。集成电路基本上是每一个电路的功能核心,你知道了集成电路的功能,基本上就知道了整个电路的功能,因此能以集成电路的功能描述为依据,论证整个电路的功能模块的构成。

任何一个集成电路(IC)都有一个型号,一般就印刷在集成电路的表面上,这个型号代表了其功能、外部尺寸、封装结构、内部逻辑功能、可用于的电路。集成电路=芯片=IC。我在百度上搜“常用集成电路”,搜出来一个AN6612,再用百度搜索AN6612,搜到它的说明书,这是个松下公司生产的电机控制电路。

对于一个律师来讲,了解集成电路也没太大用处,预计也没人爱看。我提及AN6612,仅仅是用于告诉你:如果你发现一个电路板,你根本不知道它是个什么作用和结构,你只要找到黑色的那个集成电路板,看到上面的型号,然后在百度上搜这个型号,你就可以知道这个型号的集成电路是做什么用的。由此,你就知道了这个电路板是做什么用的。在了解这些内容的基础上,再划分功能模块,验证与权1的功能模块是否对应,就变得容易多了。集成电路的说明书,本来就应该是原告证据中的一员。

第四,不得不花的鉴定费,可真的是价格不菲。

上述一二三只是我告诉你原告如何判断被告的电路是否侵权,但是在法庭上,把原告的这些描述发给法官,法官依然是不理不睬的。因为,一面之词,不足采信。电路类的专利,99%只能通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先作出鉴定报告,然后靠着这个鉴定报告,原被告与法官再来谈是否侵权的问题。

鉴定报告,可以是原告先做一个(在原告不差钱的情况下),先给法官加强印象,然后在庭审中,由法官主持下,再做一个原告、被告一起指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鉴定费一般比律师费贵多了,因为律师费存在竞争,鉴定费没得竞争,原告必须给,说多少就是多少,不给就相当于败诉。当然,原告胜诉的话,鉴定费妥妥滴被告掏钱。

四、总结

感觉我写的意犹未尽,好多东西没写到位似的。不想那么多了,就是工作总结而已,我随便写写就好了,你随便看看就好了。

我一直感觉我是专利界第一个写微信公众号的人,第一篇文章发表在20131212日,竟然快7年了,但是目前为止我的公众号上也就30多篇。有时候我觉得应该加大宣传,有时候我觉得蹭热点太low

不想那么多了,关键是保持特色呀,我写的都是我做的,我并不是一个媒体工作者,我是专利代理师和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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