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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关键撰写技巧—-不要把与技术问题无关的任何技术特征写在权利要求1

发表于2026年1月27日;阅读 2 次

就基本的专利撰写原理而言,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在理论上是简单的事情。

一、扩大单个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果要尽可能增加单个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是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把不相关的零部件尽可能剔除出权利要求1,这一点是我这篇文章主要想讲的意思。

第二种方法,是每个技术术语做上位化概括,而不是使用其实际描述。就是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电动机、油缸、气缸,不写成电动机、油缸、气缸,要统统写成“驱动装置”。

第三种方法,就是罗列技术特征,这种适用于不可以上位化概括的情况,例如,所述有机物由以下几种物质中的一种或几种构成,甲酸、乙酸、乙醇和甲烷。

二、用一群专利,扩大某个技术问题的全部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范围

如果是针对某款产品或者某款技术方案,尽量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这是专利布局,是用一群专利来组成更大的保护范围,最有效做法,是规避设计式的专利布局,就是把能够解决近似的技术问题的所有技术方案都写成专利,就同一个技术问题而言,怎么也绕不开这些专利群。

举个例子,如果技术问题是要在陶瓷板上画图案,你要把这些情况都申请单独的专利。

  1. 压制好的毛坯瓷砖,喷墨打印形成图案。
  2. 压制好的毛坯瓷砖,丝网印刷形成图案。
  3. 压制好的毛坯瓷砖,转印形成图案。
  4. 在瓷砖的粉料里面,加入色粉,布料的时候就形成图案,然后再压制。
  5. 先布料,然后在布料完成的表面上喷色粉,然后再压制。
  6. 先布料,在布料的表面上挖沟,往沟里布置色粉,然后再压制。

这种方式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才是真正的专利布局。然而,这种工作的本质是研发,并不是专利代理师的本职工作,专利代理师自己是完不成这个工作的。

有些人以为专利文件是专利代理师的产物,实际上专利的本质还是技术,专利是技术人员的孩子,专利代理师只是接生婆,不是孕妇。你要是想让接生婆给你代孕,那就不能只付接生的钱,至少也得付个彩礼钱。专利代理费长期只是个嫖资的价格,想生孩子是肯定不够的。但这么说,又有点贬低了专利代理师的作用,也不妥当。因为接生婆是管不了孩子质量的,那是爹妈基因的问题。但是专利质量,确实有专利代理师的职责。就算是技术创新程度不高,优秀的专利代理师也能在准确地把握现有技术的情况下写出最好的专利。

三、权1中堆砌现有技术特征能增加创造性,至少是90%的真理。

我前一篇文章《实用新型专利远远比发明专利好得多》大致批判过,我说,保护范围和权利稳定性(创造性)是跷跷板的两端,是个虚假的真理。然而,精确点说,这是个部分真理,而不是虚假的真理。也就是,有时候有用,有时候没用。更具体地说,在授权程序中有用,但在侵权程序中成了问题。

有用的时候就是,你把保护范围写得特别小(在权利要求1中写很多无用的技术特征),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更容易获得授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更可能维持有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经常会打电话或者发审查意见通知书,直截了当地做交易,告诉你把权利要求23456合并到权利要求1之后,直接给你授权。即便是权利要求23456中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都是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技术特征,很大概率会直接给你授权。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也是一样,即便是权利要求23456中的技术特征都是现有技术特征,你添加到权利要求1之后,权利要求1确实有可能会因此而维持有效。因为创造性的判断,不仅仅是判断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现有技术中出现过,还要考虑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现有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只有某一篇对比文件,同时公开了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23456中全部技术特征,才能轻易无效。否则,权利要求23456的技术特征分散在多篇不同的现有技术文件里,审查员就不会那么容易地直接认定合并后的权利要求123456没有创造性。当然,这里只是存在变数,有不确定性,而不是直接下结论维持有效还是全部无效。

在权利要求1中堆砌的都是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技术特征,在现实中90%以上的情况,都有可能增加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至少是90%的真理了。

四、权1中堆砌现有技术特征也没缩小保护范围,也可能是部分真理。

理论上说,权利要求1添加太多的现有技术特征,保护范围肯定是缩小了。但另一方面,如果添加的本来就是实际产品必然要用到的技术特征,那就没有缩小保护范围。这也是撰写的一种技巧,就是把那些对于解决技术问题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作用的技术特征写进权1,只要写进权利要求1,就会对创造性认定有影响,无论是无效程序还是发明实审中,这些特征都可以用来扯蛋。

注意这里精确的描述,在现实产品中,这些技术特征基本上是必然要用到的技术特征,所以侵权产品也大概率会具有这些技术特征,所以不影响侵权认定,所以叫作没有缩小保护范围。但在创造性认定上,这些技术特征实际上对于解决技术问题并没有什么用处,原本可以不写,但确实创造性乏善可陈,就可能硬要引入一些其他技术特征,以做最后的努力,在实践中,确实是有可能因此而增加创造性的。

正是因为创造性不足,所以才需要这样的手段。而创造性不足,不是技术创新和技术难度不足,所谓创造性不足,完全是看现有技术。你就算是发明了能使用100年的核聚变反应堆,但如果刚刚好有人在你申请专利的前一天公开了在先的类似专利申请,你也是专利创造性不足,不给授权。

只有向权利要求1里面堆砌实际产品必然用到的现有技术特征,才不会缩小保护范围。

五、只有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才配出现在权利要求1

虽然前面我说了,为了不得以的创造性,可以把一些无关紧要的技术特征写在权1,以增加权利要求1的稳定性(创造性),或者授权前景。但那是权宜之计而已,我真正要强调的是:扩大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最重要的事情,应当是剔除掉那些与技术问题无关的技术特征,无论它是对于产品多重要的技术特征,但如果是对于技术问题无关的技术特征,就应该踢出权利要求1。

原理上很容易解释。比如,如果专利的主题是一台汽车,但你真正的发明点是对方向盘做了改进,你就可以写成:

1、一种汽车,包括方向盘,其特征在于:所述方向盘××。

当然也可以写成:

1、方向盘,用于汽车,其特征在于:包括××。

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有人以为既然是汽车,轮胎、发动机、变速器和悬挂系统,是必然要有的,所以必须写在权利要求1,就写成了:

1、一种汽车,包括轮胎、发动机、变速器、悬挂系统以及方向盘,其特征在于:所述方向盘××。

如果你改进了方向盘,由于轮胎、发动机、变速器、悬挂系统与方向盘基本上是毫无关系,无论如何这些技术特征根本就不应该写进权利要求1,即便主题是个汽车,汽车必须有轮胎,也不能把轮胎写在权利要求1。因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向盘,不是汽车。

然而,真正的血淋淋的教训,还是只有专利律师在侵权诉讼过程中才能意识到这个问题。现实案例中,绝大多数技术问题和技术特征的相关性,不像这个案例如此明显。现实案例中,专利撰写过程中,常常是真正的技术问题是什么,根本就是不确定的,绝大多数情况是并不能因为一个技术交底书的主题是什么,就能确定一个专利的技术问题是什么。主题是汽车,改进的只是方向盘,你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是方向盘。

六、貌似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权1,才是最好的权1

有一本关于美国专利申请的书《发明分析与权利要求撰写-专利律师指南》原书第二版,美国人写的,其中有几个案例,比如曲别针的撰写案例,比如圆珠笔的撰写案例。这个圆珠笔的发明创造,在现有技术的都是钢笔、铅笔的前提下,实际产品是有个收缩口,在笔芯里面有根弹簧,用弹簧把滚珠压住在收缩口。收缩口用于限定滚珠从前面掉出不去,弹簧用于限制滚珠不会缩回来导致漏墨水,这是最早的发明,但该产品并不实用。

如果正常写专利,权利要求1应该是这样:

1、笔,包括腔体,其特征在于:腔体前面有个收缩口,腔体内有根弹簧,还有个滚珠,弹簧将滚珠压迫在收缩口。

如果这么写专利,完全不可能保护现代的圆珠笔。真正的现代圆珠笔,大家都清楚,里面没有弹簧,是靠滚珠位置的收缩口,以及收缩口后面的几个凸起,将滚珠卡在笔尖的位置。

如果对专利代理师的要求太高,就需要专利代理师在写这个专利的时候,研发出真正的现代圆珠笔的结构,然后把自己研发出来的技术方案免费送给发明人。这自然是不可能的。如果专利代理师可以生孩子,为什么不给自己生孩子,为什么非要给别人生孩子,却只拿嫖资。

所以,作为专利代理师,就只按照我在第一段所说的三个办法去操作,就算有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了,如果能按照第二段的办法去操作,那已经算牛人了。

面对此案例,专利代理师竟然写出了这样的权利要求1:

1、笔,其特征在于:具有能在所有方向旋转的滚珠。

面对该权利要求,我的第一印象就是,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你有个滚珠,你滚珠是怎么安装的,权利要求1根本就没写,怎么实现呢?然而,这就是个最大保护范围,而且有创造性的专利。

因为钢笔、铅笔、毫毛笔、鹅毛笔在先的情况下,确实没有任何笔是有滚珠的,理应有创造性。

当然,实际的专利审查,结果谁知道呢,但至少这个案例说明,权利要求1中只提及最直接的技术特征,其他附加的技术特征彻底从权1踢掉,是符合最大化保护范围的专利逻辑的。

七、结论

我之所以有这个领悟,自然是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的领悟。然后我就想起来之前看过的这个美国专利的撰写方式,突然就特别有感触。

什么特征是与技术问题有关的,什么技术问题可以认为与技术问题无关,其实关系很微妙,不容易进行判断。但鉴于权利要求反正是可以进行修改的,所以我们在提交申请文件的时候,理应尽可能更大胆一些。无论发明和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应当尽可能写到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甚至是没有创造性,甚至是稍微有一点新颖性,或者没有新颖性都行,反正发明审查过程中可以修改,实用新型的无效过程中可以修改。

我这篇专利写得又虎头蛇尾了,刚开始立意很高,但是最后发现还是只是描述了一个常见的事实。我只能强调一下,概念的上位化概括,是专利代理师日常工作中最常用的撰写技巧,但是刻意地、有意识地,考虑一下客户提供的交底书中,哪些技术特征应当彻底地从权1里删掉,可能是大家不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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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简介
李银惠,男,工学硕士,律师和专利代理师;
工作于广东科才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1310017969
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号:4489510505.6
2003本科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2007硕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培养单位广州能源研究所,2004-2005硕士基础课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13系);
主要擅长的方向是专利诉讼、无效宣告、挖掘布局和侵权分析,包括侵权纠纷、权属纠纷、确权纠纷、规避设计、专利许可等;
其次擅长的方向是商标、版权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比如软件侵权和技术秘密,也有实操经验;
也涉及商事合同与劳动纠纷,也有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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