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国内优先权,事实上毛用都没有,设置这个制度仅仅是为了法律逻辑没漏洞
专利的国内优先权,事实上毛用都没有,设置这个制度仅仅是为了法律逻辑没漏洞
一、前言
关于国内优先权,作为专利代理师经常对客户说,你可以先提交专利申请,等你后续有技术改进的时候,再要求在先的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提交新的申请,可以把在先的技术和在后的技术都保护起来。想当年我也是这么跟客户说的,当年我就是这么理解的。我都做了快20年专利代理人了,其实十几年前就已经知道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了,但因为这是个极其渺小的问题,渺小到我都没机会讲,也就没写什么文章。因为昨天有人问我优先权,就写一下吧。
总的结论就是,国内优先权你最好就当它不存在,毛用都没有。
二、国际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很直接
当一项技术同时向很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时候,你可以在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之后,12个月内向其他国家提交申请就行,给你12个月翻译和准备申请文件的时间。比如一个中国人某甲,2001年1月1日提交了中文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但很难在2001年1月1日的同一天向美国提交英文专利申请。国际优先权的存在,让某甲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都可以向美国提交英文的专利申请,如果在这12个月的时间内,有个某乙做坏事,看到过中文申请而偷偷复制,抢先向美国提交同样技术内容的英文专利申请的话,或者某丙不做坏事,独立地也做出了类似的技术,也向美国申请了相同技术内容的专利,因为国际优先权的存在,美国也只会给享有优先权的某甲授权美国专利。
三、国内优先权与国际优先权的主要规则都是一模一样,毫无区别的
要理解为什么国内优先权制度毛用都没有,先得理解国内优先权的规则是什么样的。国内优先权与国际优先权基本上所有的制度设置都一模一样,核心有三点:
第一,优先都是优先给你的“在后申请”授权的意思。
就是如果你有一个“在先申请”与你自己的“在后申请”是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会让你的“在后申请”获得“优先”授权。这个“优先”所针对的“不优先”,是你自己的“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之间的别人的申请,别人的申请因为晚于你的“在先申请”,所以别人就不给授权了。“在先申请”叫作优先权基础,“在后申请”叫作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指的是“在后申请”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优先权是否成立的条件。
“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应当完全相同,这在国际优先权里面就是你在2001年1月1日提交的中国专利申请,内容与2001年12月31日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虽然中文和英文不同,但实际上的发明创造是完全相同的。当然,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可以是不同的。这个完全相同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完全相同,指的是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不是双胞胎意义上的完全相同,也就是并非毫无差异,半点区别都没有。换个容易理解的方式就是,“在先申请”应当能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也就是“在后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的内容,都应当在“在先申请”全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出现过。
第三,优先权是否成立,被评价的是具体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具体的权利要求。
所谓是否享有优先权,指的是权利要求1是否享有优先权,权利要求2是否享有优先权,权利要求3是否享有优先权……就与新颖性、创造性是一样的,不是整个专利享有优先权。虽然在形式上,你在申请一件专利的时候,提交了一篇或者几篇优先权文件,作为优先权基础,看起来好像是整个专利都享有优先权。但实际情况是,仅仅在审查员检索对比文件时,检索到了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之间的对比文件,可用于否定你“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时候,才需要去核实优先权,也就是这个时候审查员才会去判断你的在后申请,是否真的享有优先权。而且,这个优先权也是要看具体某条权利要求有没有优先权,也不是直接认定整个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都有优先权。
四、国内优先权的主要区别是作为优先权基础的专利必须视为撤回
中国的“在先申请”,向美国“在后申请”,美国的“在后申请”享有优先权,也不会影响到中国“在先申请”是否授权。但是国内优先权的规定是,如果“在后申请”提交了“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那么“在先申请”会被视为撤回,也就是“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的成立,一定要以“在先申请”的死亡为代价。
如果说“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完全一样,那么“在先申请”的死亡也无所谓,“在后申请”一样可以获得授权。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既然完全相同,是谁有毛病,要以“在先申请”视为撤回为代价,重新提交一个完全相同的“在后申请”,没事找事吗?
因此,逻辑上说,国内优先权必然是因为“在后申请”相对于“在先申请”来说,有了更进一步改进的新的技术方案。但是,这里有悖论。
五、悖论
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优先权,然后权利要求2属于相对于“在先申请”做出了新的改进,则权利要求2是不可能享有优先权的(不满足前面优先权的第二个条件,因为“在先申请”不包括“在后申请”权利要求2的新的改进的技术特征)。逻辑的悖论就是,“在后申请”的权1享有优先权,但权1本来就在“在先申请”中出现了,正常授权就行了,没必要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但权利要求2属于新改进的技术特征,不享有优先权,那么你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对于“在后申请”的权2毫无用处,权2根本就不享有优先权。
所以,国内优先权制度不可能为“在后申请”新做出的技术做出优先保护,具体点说,国内优先权制度并不会为“在后申请”的新改进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优先授权,审查员检索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依然是以“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准。
六、设置国内优先权制度的法律逻辑
国内优先权仅仅是为了法律逻辑自洽,不要有逻辑漏洞。某甲2001年1月1日提交了中国专利申请A,2001年12月31日提交了PCT申请,之后指定了该PCT申请要进入中国,就形成了中国专利申请B。这种情况下,就是中国申请B享有中国专利申请A的国际优先权,两个都是中国申请,通过国内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两个途径的优先权的结果不一样。所以,就给国内申请也增加了一个国内优先权制度。
这只是为了让中国申请在逻辑上与PCT国际申请一样,而刻意设置的制度而已。大概就相当于,是人就有阑尾,没有阑尾你就不是人。为了让你做个人,给你长个阑尾。虽然这个阑尾只会让你阑尾炎,别的用处一点都没有,但就是有了阑尾,你才是个人。
七、结论
国内优先权制度,真的毛用没有吗?
逻辑上我看,大概可以增加一年的保护期。也许这是唯一实际有用的效果了。
2001年1月1日提交“在先申请”,2001年12月31日提交一个一模一样的“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这样,“在后申请”的20年保护期从2001年12月31日算起。如果不提交“在后申请”,则“在先申请”的保护期从2001年1月1日算起。
但实际上也不可控,因为实际保护期是从授权公告日到申请日算起的20年,从申请日到授权公告日具体要多久,谁知道呢。
这种属实是,没事找事。其实,世界各行业里,唯有生物医药类的技术领域,值得用国内优先权制度,间接增加一年的保护期。但电子通信和机械领域,基本上也用不着。因为专利太多了,谁是沙子谁是珍珠,申请人和发明人,自己都不知道。个个都这么搞,会把IPR玩死的,没事找事。IPR是没有这么搞的动机和动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