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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国内优先权制度的真正作用,以及规避设计式专利布局的三种申请方式
鉴于此,我先总结一下各方观点,再继续深入探讨我的观点。
一、对专利质量没有影响的那些作用
增加发明人的作用主要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导致的,比如领导要报职称,用一下别人的专利周转一下。
多年以前,可以直接改发明人名字,只需要提交一个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不需要任何证明文件,果汁局直接给你办,200元官费即可,代理费另算。
正因为申报职称导致专利发明人变更的专利数量太多,超出了正常情况,所以果汁局现在已经不给直接办理发明人变更了,除非提出证据,证明原先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搞错了实际发明人。
利用国内优先权制度来增加发明人,理论上“在后申请”是相对于“在先申请”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申请,所以发明人可以增加,这样就可以把老板加到第一发明人的位置上了,即便“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完全相同。
但要注意,我这里很精确地说是增加发明人,而不是变更发明人。原因是,虽然审查指南里面并没有直接规定,要求国内优先权的时候不允许变更发明人,没这个规定。但你要是把“在先申请”的全部发明人,一个不落地全都从“在后申请”中踢掉,可能果汁局大概率会发飙。
你增加发明人就好了,别全部变更,劝你好好做个人类吧。
这种做法用途不广泛,因为有较大限制。第一,限定了“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的间隔必须在12个月之内,超过12个月就不能要求优先权,没有“在后申请”,自然也就不存在“在后申请”增加发明人。第二,如果“在先申请”已经授权,“在后申请”无法要求优先权,当然也是没办法变更发明人的。“在先申请”如果是实用新型或者办理了优先审查的发明,可能10个月或者2个月就已经授权了,已经授权的“在先申请”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没有“在后申请”,所以“在后申请”也就不能增加发明人了。
申请人也可以完全不同,签署一个优先权转让声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一样。这样也算是转让专利,当然,这种转让原本并无意义,因为本来专利就可以转让,用不着通过转让优先权的方式来转让。
但这种方式的特别之处的好处是,专利的受理通知书、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都是原本的发明人名字和申请人名字,对于不明真相的项目评委来说,看起来就像是一个本公司完全自主申请的专利一样,完全看不出来转让的痕迹。毕竟,在高新技术企业评审流程里,转让获得的专利,打分在实践上会比完全自主申请的分低一些。
当然,限制也是12个月的问题。一般买别人的专利,都要直接授权的,这种12个月内的专利申请,谁知道将来会不会授权呢。但那种优先审查,2个月就给授权的发明申请,就可以这么搞啊。
国内优先权制度,发明专利可以作为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优先权基础,实用新型也可以作为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优先权基础。但外观设计专利只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基础。
所以,理论上是,如果你的“在先申请”是一个发明专利申请,但你发现创造性不高,稳定性不强,你后面写个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在先的发明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理论和实际上,在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同的情况下,实用新型的稳定性比发明专利强,更不容易被无效。
或者,你的“在先申请”是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没有授权,但你觉得这个技术方案至少有20年的生命周期,但实用新型只能保护十年,那你可以在实用新型还没有授权的时候(收到授权通知书也没事,只要是还没有拿到专利证书就可以,并且距离申请日也没超过12个月),以这个实用新型为优先权基础,在后提交一个发明专利申请,在后的发明专利授权之后就有20年的保护期。
实用新型的申请费是5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了授权通知书之后,要在两个月之内缴纳第一年的年费600元,才能发授权证书。如果该费用未及时交纳,视为放弃专利权,会发一个通知书。在收到通知书的两个月内,补交恢复费1000元,再交年费600元,还可以授权。这样就是,申请费500元,恢复费1000元,年费600元,总计2100元。
但如果不交恢复费,要求在先的没交费的实用新型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就只需要再交申请费500元,优先权要求费80元,以及第一年年费600元。这样就是,申请费600元,优先权费80元,年费600元,总计1180元。
如果是个人费减,当然节省得更多。个人费减的实用新型申请费只需要交75元,恢复权利费还是1000元,第一年年费只需要90元。总共就是75+1000+90=1165元。
如果不交恢复费,直接要求在先的优先权,就只需要再交申请费75元,优先权要求费80元,第一年年费90元=245元。这也同样比1165元节省了920元。
如果你要问,为什么发了授权通知书,却不缴费呢?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就是玩。
“在先申请”的专利是具有创造性,也具有保护作用的。但在后续的研发和使用过程中,有一些改进和补充,虽然改进不多也不大,但也需要申请新的专利,而且依然是落入“在先申请”的保护范围。
举例来说,“在先申请”使用了轴承,是使专利申请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就是创造性技术特征。但没有限定是什么轴承。后续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使用圆柱轴承远远比使用滚珠轴承更好。所以,“在后申请”可以重新限定圆柱轴承。
这种案例是我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曾经有个跟我一样年轻的创业者,因为做运动教练,所以发明了该运动的发球机器。这款机器在逐渐打磨过程中,后续申请的专利与前面的技术方案进步很多,包括运动机构的改变、存储机构的改变、甚至是减少噪音和摩擦的技术细节。这些细节的研究,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沉淀,用久了才知道什么需要改,要在实践中出结论,并不是在图纸上出结果。
但这样就导致,后续专利相比前一个专利,改变并不太大,但又必须把后续的改进去申请专利。如果不把后续改变的技术细节申请专利,从专利保护的角度来说,没有问题,因为在先专利已经覆盖了在后的技术方案,竞争对手即便是仿制在后的技术方案,也一样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一样是侵权的。但是,如果在后的技术方案不申请专利,被同行抄了去,反而去申请专利,会导致同行可以用在后申请专利,去骚扰原专利权人。
虽然理论上来说,如果原专利权人的产品有在先的销售记录,可凭借使用公开证据,轻易无效掉竞争对手的在后的专利申请。实践则不然,用公开销售的使用公开证据去无效一个专利,比吃屎都难,专利局的认定标准着实不清楚。比如格力电器拿20年前的老空调公证取证,去无效奥克斯的那个著名的从松下买来的压缩机发明专利(参照我的文章:《奥克斯买东芝专利起诉格力专利侵权的案件中一些超级有意思的地方》点击进入),专利局说的是,20年前的空调,内部结构不知道是否保持不变,内部结构不确定是不是20年前就存在。这个理由够狠了。如果20年结构就变了,2个月变不变呢?内部结构能变,外部结构变不变?不好说呀。
然而,同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出品的关于机械领域无效宣告的案例书,竟然有人用拍照录像的方式,到别人的工厂里面去,将大型机械装备录像之后,拿到复审委员会去证明使用公开,就成功无效掉了别人的大型设备的专利。这找谁说理去?拍照录像的在先设备,谁也没法证明结构没有修改啊。
无论在后改进的技术方案是否获得专利保护,至少要进行破坏性公开,让竞争对手无法去申请专利,不要等着别人抄了技术方案去申请专利之后,再去提无效。一方面是无效比申请专利的花钱多得多(基本上十倍),另一方面是真的不一定搞得定。
这个时候可以使用国内优先权,在后申请中,在权利要求2里增加改进的技术细节,权利要求1可以不变。这样,“在先申请”由于被要求优先权基础,就会视为撤回,以后不用交年费。“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但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后续改进的技术方案,这样就使得竞争对手也无法申请改进方案的专利,而且专利权人可以只缴纳“在后申请”的各年年费,不用同时保持两个保护范围相近的专利的年费。
二、对专利保护有实质性影响的那些作用
如果一项申请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则构成马库什权利要求,这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8.1.1的原文。如果不是医药生物领域的专利代理师,一般也用不到马库什权利要求。马库什大致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该物质选自如下物质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甲醇、乙醇、甲烷和乙烷”,另一种是“该物质是【分子式】,该分子式中R是羧基或羟基”。
这种罗列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实质上是并列技术方案(也有不同意见),但无论如何,权利要求都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生化医药领域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效果,需要通过实施例的比较实验数据进行证明。因此,做试验得数据的压力相当大。
比如上述这句“该物质选自如下物质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甲醇、乙醇、甲烷和乙烷”,这实际上是多少个技术方案?足足15个技术方案。
上述每个技术方案都应该至少做一个比较试验,实际上应该至少做三个,甚至更多。一个数据左边值,一个数据居中,另一个数据右边值。
为了赶进度,很有可能随便做几个实验,就把专利申请交上去了。其余的十几个技术方案根本就没有做实验,也就没有实验数据。甚至权利要求里面的具体化合物是否正确,也可以先瞎蒙几个。这种情况下,通过要求国内优先权,在权利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在说明书中增删具体化合物、实施例和实验数据,算是比较有用的办法了。
注意:对于生化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来说,实施例和实验数据是决定专利是否授权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与机械和电学领域是不一样的。缺少实验数据,机械和电学领域可以大致靠技术原理推导和逻辑分析,确定是否具有技术效果,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但生化医药领域,完全靠实施例和实验数据来确认权利要求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也决定了专利是否可以授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国内优先权来补充实施例和实验数据,是对于专利授权有决定性意义的方式。所以,国内优先权制度对于生化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算是有实质性影响的作用。可以说是,多给你12个月的时间去做实验,而不用担心这12个月被别人抢先申请了专利。
然而,这种方法,是否实际享有优先权?其实也不一定。
凡是“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在先申请”中没有出现过的成分和步骤,实际上都不享有优先权。只不过是,大多数情况下,核实是否具有优先权的概率确实很低。原因还是,很少有多个团队在同时进行基本相同的研发计划。也就是,如果没有人跟你抢申请专利,你就算是慢慢悠悠不申请专利,一年或几年之后,把所有实验数据都做得妥妥当当之后,再去申请专利,也可能没人在你之前抢先申请近似的专利。
比如,苹果公司申请iphone的专利,都是在产品上市之前的一个月,才批量提交专利申请的。在此之前,专利早就写好了,但就是不提交,还尽量晚点提交。原因也很简单,因为没人比苹果公司的同类专利技术更早,就没必要提前申请专利。
提交“在先申请”的专利之后,可以根据研发和市场情况,在12个月内决定是否提交“在后申请”。注意:这个时候是只提交申请,但发了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之后,拒不缴费,等它失效,也不公开,只是有个国内专利申请号。如果不想继续申请,就相当于省钱了。如果想继续申请,就重新提交一个申请,多80元优先权请求费,再交申请费(发明900元,实用新型500元),要求“在先申请”的那个申请号(只有你知道这个申请号,专利数据库里是不公开的)为优先权基础。
国内优先权的优先权基础,是除了授权外的其他申请状态都行,包括视为撤回、主动撤回和驳回。外国优先权的优先权基础可以是任何申请状态。这种提前一年申请,然后在一年之内观望的作用,算是国内优先权最重要的作用之一了。这种观望制度的好处是,除了省钱以外,还可以并不公开自己的技术方案。
如果你直接申请了专利,然后发现市场前景很不好,所以就不再缴年费。虽然钱没差多少,谁也不差这点申请费,但技术方案一旦公开并且专利失效,就成了所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公共技术方案,这才是最亏的。等你下次想要重新捡起来,继续使用这项技术的时候,不仅你不能申请专利,反而是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实施这项技术。
实用新型专利只能有十年保护期,还不如外观设计能保护15年呢,很多国家的外观设计有25年的保护期。
你是否遇到过快要过期的专利,临死之前想要多起诉几家侵权,尽量赚点钱回来。我都遇到过好几个原告的实用新型到了第九年,甚至也有起诉的时候还在保护期,但开庭的时候,实用新型专利已经过期了,只能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的诉讼请求当庭撤回。甚至还有起诉的时候,发明专利已经过期的,只不过是取证侵权产品的时候,专利还在有效期,法官要审理取证的被诉产品是否侵权,判决结果只看赔多少钱。
专利维持的时间越久,这个专利对于专利权人的作用就越大。无论发明还是实用新型,授权的第一年的时候的专利价值,与有效末期的第20年或第10年的专利价值,完全不是一个档次。刚开始授权的时候,多半是根本没人抄袭你。但如果你这个专利一直保持有效到10年或者20年,竞争对手有没有侵权不一定,但你自己百分百是一直在使用这个专利技术,否则你大概率不会交年费交到到10年或者第20年。
国内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并不是说延长了一年的保护期,而是把总共大约(10-1)年或(20-3)年的保护期,往后挪了一年,而一件专利的生涯末期的专利价值,才是最高的。
以实用新型为例,正常的一个实用新型A在2001年1月1日申请,2001年12月1日授权,在2011年1月1日就到期了,失效了,任何人都可以随便使用了。如果要求一下国内优先权,以2001年1月1日(优先权日)提交的“在先申请”A作为优先权基础,在2001年12月31日(优先权日的12个月之内)提交“在后申请”B,“在后申请”B大致在2002年12月1日授权,这个专利B会在“在后申请”B的申请日2001年12月31日的10年后失效,也就是2011年12月31日,任何人都可以随便使用了。
由此,国内优先权制度可以把完全相同的保护范围的“在后申请”的专利B的保护日期,从A专利的2011年1月1日,拖延到B专利的2011年12月31日才失效。实际有效期都是大约9年,但国内优先权制度,能让这9年整体平移往后挪了一年。
这往后挪的一年,是专利价值最大的一年,所以对专利保护具有实质性影响。
把国内优先权制度,作为美国的临时申请制度去使用,这个才是国内优先权制度在中国申请中流行的主要做法。比如很多留言说的,长三角的一些电动工具企业,主要是苏州宝时得和南京泉峰,几十个专利同时要求同一个检索不到的中国申请号作为优先权基础,与美国的临时申请制度极其相似,看起来很有一种专利布局的感觉,实际上这就是传说中的规避设计式的专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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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专利的国内优先权制度,当作美国的专利临时申请制度来用,是规避设计式专利布局的必然选择之一,这是对专利保护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作用。
1、规避设计式专利布局的定义与案例
规避设计式专利布局,就是当你形成了一个技术方案以后,要对着自己写好但还没提交的专利,做规避设计,研究出新的技术方案,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但却不落入自己的已经写好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把新的技术方案也申请专利;以此类推,搞出很多个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但互相并不侵权的技术方案,统统都申请专利。
如果技术问题是要在陶瓷板上画图案,你要把这些相关的技术方案,都申请单独的专利。
(4)在瓷砖的粉料里面,加入色粉,布料的时候就形成图案,然后再压制。
(5)先布料,然后在布料完成的表面上喷色粉,然后再压制。
(6)先布料,在布料的表面上挖沟,往沟里布置色粉,然后再压制。
把所有可以解决相似的技术问题的全部技术方案,都申请专利,以这种方式扩大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就叫作规避设计式专利布局,这才是真正的专利布局。
2、美国的临时申请与中国的国内优先权制度,差别是:
中国的,不用为“在先申请”掏钱。“在先申请”提交之后,发了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也不交钱,就让它去死(视撤)。但申请号就保留在了系统里。如果没有“在后申请”,一分钱都不用交给专利局。当然,如果你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至少代理费还是应当意思一下吧。
美国的,如果要求了临时申请的优先权,则临时申请就随着“在后申请”公开;但如果没有“在后申请”,则临时申请不公开。
从这两方面来看,中国的国内优先权制度,倒是比美国的临时申请制度更耐用。
3、美国有更多的辅助专利布局的制度工具
经常做美国专利FTO分析的专利代理师应该能感觉到,美国专利申请经常存在一个专利族很多件发明专利的情况,这些专利一环套一环,可以追溯到一件共同的最早专利。同一个专利族里面,最早的专利和最晚的专利的申请日之差,远远超过12个月了,可能相差好几年。这是美国专利申请的特殊制度,是临时申请、优先权、交叉引用和母案引用共同作用的结果,所有这些专利共同组成同一个专利族,大致是用有所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同一个相似的技术问题,是规避设计式专利布局的结果。
但是呢,这些制度也不好说是专门为了专利布局而设计的,实质上是因为美国专利制度和审查,都对充分公开的要求比较高(应该是比中国高那么一丢丢),所以为了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要把同一个申请人的很多“在先申请”,通过引用的方式,合并到“在后申请”内。
这些制度合在一起,看起来就好像是连续几年的祖孙几代的专利,相继接力,一起解决同一个技术问题,形成了看起来是同族的系列专利。
三、规避设计式专利布局的三种申请方式的异同
如果你做了规避设计式专利布局,形成了一系列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的不同技术方案,你有三种方式去申请这些专利。
这种情况应当尽量在同一天提交全部申请,如果不是同一天申请,有可能相互之间有抵触申请的麻烦。但其实构成抵触申请的可能性不算大,因为抵触申请本质上是新颖性问题,相互并列的多个技术方案,基本不可能有相互完全覆盖的可能性,不太可能某个专利会构成另一个专利的损害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如果多个技术方案是同时形成的,有条件在同一天提交,尽量同一天提交。
如果形成时间有先后顺序,并且有抢占申请日的需求,那就把在先形成的技术方案提交在先,把在后形成的技术方案就在后提交,问题也不大,只是要注意“在先申请”需要延迟公开(请求书中不勾选提前公开),避免“在先申请”已经公开,成为“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实用新型专利现在大概要12个月才授权,公开时间比较慢。但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勾选了提前公开的话,还是自申请日三四个月就会公开。
这种常规申请方式,其实足够了,并不需要非得去搞下面两种方式。下面两种方式,只是申请方式比较炫技,但实质的专利质量(保护范围和专利稳定性),是由规避设计的技术方案的研发过程,以及专利撰写质量决定的,申请方式对专利质量基本没什么影响。
除非是有竞争对手也在研发类似的技术方案,有抢申请日的需求,那就可能要选择第二种方式。
(2)第二种方式,就是以要求国内优先权的方式去申请,如果在美国就是以要求在先的临时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方式去申请。
以要求国内优先权的方式去进行规避设计式专利布局,就不用去管“在先申请”是否可能成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也不用去管“在先申请”是否提前公开,成为影响到“在后申请”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而且,不需要在最开始的时候,就把所有的规避设计的技术方案全部研究完成。最早的“在先申请”完全可以只提交一个最常规的技术方案,后续的规避设计式技术方案都可以在后研发,技术方案成熟一个,就申请一个。只是,要保证在12个月之内形成全部的技术方案,才能要求最早的申请日的“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
另外,大家也知道,非正常申请搞得非常不正常,本来很正常的专利布局也被说成非正常申请。你要是同一天提交一大批主题名称近似、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方案近似的专利申请,果汁局要发飙了。发飙的果汁局,谁也挡不住,用国内优先权去搞,感觉好多了。先提交一个“在先申请”,后面在12个月内,你可以偷偷滴进村,打枪滴不要,隔几天申请几个,一年申请几十个,也不影响果汁局的心情。这一段只是搞笑,其实,真正的规避设计式专利布局,果汁局不至于找麻烦,主要还是看技术方案实质是什么样子,专利申请文件到底怎么写的。
这种情况适用于,一开始就把全部规避设计的技术方案都研究完成,在提交母案申请的时候,把全部技术方案都写在说明书里。说明书不超过30页,不用缴纳附加费。31-300页的时候,每页50元。301页及往后,每页100元。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只写其中一个技术方案就可以了,其余技术方案,都可以在母案发了授权通知书或者驳回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之后,再进行分案。如果30页写不下,你就可以同一天提交很多个母案,第一个母案写10个技术方案,第二个母案写10个技术方案,第三个母案写10个技术方案,然后再分案。
第一,分案的期限实在太长,这是比要求国内优先权的方式更优越的地方,也就是有好多年的时间去考虑是否分案,有好多年的时间去考虑这笔申请费是不是应该花掉。分案最晚可以在发授权通知书两个月之内,驳回通知书的三个月之内,复审决定书的三个月之内提交,一般要两三年之后。这样,专利申请人是有两三年甚至六七年的时间,去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考虑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去保护其余的技术方案。
第二,绝大多数规避设计式专利布局的专利都是没有实际用处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只是占坑,不想让别人申请,而不是自己授权之后拿去搞别人。所以,分案申请的一个巨大的好处就是授权很晚,甚至是尽量越晚授权越好,假如十年以后才授权,就意味着前十年的年费都不用交了,只需要交后面十年的年费,这算是节省了一大笔钱呢。
第一,必须在提交母案的时候就把所有规避设计式技术方案全都完成,技术难度大了很多。
第二,也不符合技术进步的实际情况,很多有效的技术方案是在实践中产生的,很难说在一开始进行研发的时候就考虑到全部情况,不太可能在最开始的时候就把所有的技术方案都考虑到。
第三,母案申请中就把所有的规避设计式技术方案公开了,没有隐藏起来。如果不进行分案,这些规避设计式技术方案就都成了技术贡献,免费给所有同行使用了。
③第二种方式与第三种方式,属于各有千秋,不相上下,只是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比如,第二种方式要求国内优先权的方式,同样也可以把所有的规避设计式技术方案写在最早的“在先申请”中,在12个月内决定是否以优先权的方式,逐个提交很多个“在后申请”,这样就必须在12个月内决定是否提交“在后申请”,只能考虑12个月,而分案申请最短也可以考虑两三年。但第二种方式的好处是,“在先申请”完全可以根本不公开,如果12个月内感觉市场前景不妙,“在先申请”的全部内容本来就不公开,就算不提交“在后申请”,也不至于把全部规避设计式技术方案免费给了全部同行做技术贡献。
四、结论
个人感觉,规避设计式专利布局的最佳办法,还真的就是要求国内优先权。比分案申请灵活,比单独申请少些顾虑。但要求国内优先权的方式也有一点小缺点,就是把相互关联技术方案的多个专利,在同一个优先权基础之下,人为地给自己创造了很多国内同族专利,竞争对手检索专利的时候,可以通过一件专利,将所有同族专利都检索出来,给竞争对手的专利检索创造了方便。
所以,也可以适当地采取普通单独申请的方式,①不要求国内优先权,也不用分案,②把多个规避设计式专利申请的主题名称写的完全不相似,③附图也要改得面目全非,全然不同,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技术术语,每个专利都轮换一遍不同的说辞。也就是说,表面看起来,这么多专利完全是不相关的专利,但实质上都是解决同一个技术问题的近似技术方案。这种方式绝对是可以给竞争对手做FTO分析造成很大障碍的,因为我经常做FTO分析,我最喜欢同族专利了,一下就能把所有相关专利都检索到,省了我很多事。
由此,这也就是为什么只有电动工具厂商们,在中国用了那么多国内优先权的方式,可能只是他们的工作习惯。而排名前十申请量的中国企业(华米OV这些),并不怎么采取国内优先权的方式去申请专利。上述三种规避设计式专利布局的申请方式,算是各有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