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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里的字词

发表于2008年3月19日;阅读 14 次

权利要求是法律文件,当然同时也是技术文件。

权利要求的内容,一个字也可能产品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在实际撰写中,有几个字需要特别注意。

①可

权利要求里面写“可”字代表了什么,代表了既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比如说,“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还可设置××”。这实际上是两个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1不设置××,技术方案2设置××。

写这个“可”字实则毫无意义。因为每一个从属权利要求都是一个更趋于具体的技术方案,其作用就是增加技术特征,以确定更加具体的保护范围。既然目的就是为了增加这个技术特征,还说可以增加,可以不增加,这就是画蛇添足。

1.一种储存箱,具有箱体和箱盖,其特征在于: 所述箱体内设置有悬挂梁,所述悬挂梁的两端通过第一连接件固定于箱体侧壁内侧,所述悬挂梁上悬挂有挂页,所述箱盖内设置有压条,所述压条的两端通过第二连接件固定于箱盖侧壁,在箱体与箱盖闭合时,所述压条压住悬挂在悬挂梁上的挂页,使其不能移动或脱落。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藏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为铆钉。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藏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可为铆钉。

 如上所述的权利要求1里面,没有提到第一连接件具体采用什么方式,因此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己的专门知识采用任何方式,包括铆钉、螺丝、焊接、粘合等等。为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性时有退守的阵地,权利要求9具体描述了采用铆钉作为第一连接件。如果按照后一种权利要求9的描述方式,逻辑上就将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分成,技术方案1,第一连接件为铆钉,技术方案2,第一连接件为铆钉以外的任何连接方式。

解决办法,权利要求里不要出现“可”字,直接删掉。

“可”字在专利诉讼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以后再说。

②若干

这个词是永远不要出现在权利要求里面的,若干,意思就是不确定的数量。而专利法本身要求,必须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若干本身就不符合清楚的条件。

解决办法,出现“若干”,一律改成“至少一个”。

③等

用于很多并列的名词最后的“等”字,也是不确定的意思。一般是这样的“一种×,用于××等,其特征在于……”。

解决办法,直接把“等”字删掉。

④新型

有人喜欢在标题上写“新型××”,这一点大概比较搞笑。任何一项专利,其首要标准就是具备新颖性,任何专利都是新型的,加“新型”两字是极为标准的废话。

解决办法,不如把新型变成“一种”。

比如,“新型脚手架”改成“一种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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