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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扫盲帖,2.2外观设计新颖性和明显区别

发表于2009年10月23日;阅读 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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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外观设计新颖性和明显区别

其实这两点完全可以照搬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定义。首先也要确定一个现有设计,现有设计就是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开的设计。怎样才叫公开呢,请照搬2.1.1现有技术的内容。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出版公开、使用公开或其他公开的设计。

2.2.1外观设计新颖性

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就是要申请专利的设计不能与现有设计长得一模一样。满足这一点实在是太容易了,即便是双胞胎还长得有点区别呢。唯一一种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只能是申请人太不遵守道德了,愣把别人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直接复制下来重新申请。只在这种情况下外观设计才会不具备新颖性。两个不同的人在互不参照的情况下设计出来一模一样的东西,这种可能性我看比中3.58亿彩票的可能性还要低。

2.2.2明显区别

外观设计能够授权要求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这就与创造性的定义非常接近了,不仅仅要求与现有设计明显区别,还要求与现有特征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

但归根结底,这种程度的要求仍然不算很高。所谓明显区别,笼统地说,就是冷不丁一眼看上去,明显是两个不同的东西。那些非常细微的小细节之不同,在咋一看的情况下是看不到的,所以并不在比对范围内。

所以,外观设计想要达到明显区别的程度,还是要尽可能搜集现有设计的内容,做出一些标新立异的设计。明显区别,同样只要求有所不同,而并不要求与现有设计相比更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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