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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代理人的角度解读爱国者针对惠普和松下的专利纠纷(七)专利抗辩的四个层次

发表于2010年5月7日;阅读 7 次

从被告惠普的方面考虑,怎样才能打赢这场官司呢?对于很多企业来讲,也不是故意要侵权的,本来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专利权,可黑风双煞从天而降,对他一拳打脚踢,边打还边说,替天行道。

法院就是这个黑风双煞了,作为被告肯定要想办法的,从理论上讲,专利抗辩有四个层次,按照战争的术语来讲,就是从外往里有四个层次的阵地,只要有一个阵地守住了,就能赢得战争的胜利。当然是越往外的阵地越安全,这四个抗辩层次是几乎所有的专利官司都要做一遍的,普及得很。

 

第一个层次,无效宣告,釜底抽薪之计

专利制度存在一个无效宣告程序,意思是针对任何一件已经授权的专利,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项专利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因此请求专利局撤销该项专利权。

这是因为专利的审查毕竟是人审查出来的,虽然爱因斯坦当年也做过审查员,但毕竟审查员里面只有这么一个爱因斯坦,绝大多数审查员还是很年轻的,不是很有经验,或者是限于专利局的条件所限,不可能得知世界上所有的最新技术,于是授权的专利总是有很多漏网之鱼,本来是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的。为了尽可能地维护专利权的尊严,特设计了无效宣告制度,使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比专利局更多的材料宣告专利无效。

看起来专利无效制度是为了维护专利权的尊严,实际上任何人都不会闲得无事去无效别人的专利,既要花钱也要费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谁愿意做呢。因此,专利无效制度实际上就成了被起诉侵权的被告的专用工具,基本上任何一个被起诉专利侵权的被告都会首先采取提出无效宣告的方式。

假如专利被无效掉,结果怎么样?很明显,既然专利权都不存在了,还怎么可能侵权了。

上述仅仅是理论,实际操作中没那么容易。一个重要问题是,当你拿到法院的传票,告诉你已经被起诉的时候,你只有15天的时间准备答辩材料,在此期间内必须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才会中止诉讼,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审查结果。但实际上,从提出无效宣告,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一般要两个月。也就是说,等你两个月后无效宣告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法院很可能已经开庭审理了。

还有,即便你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也不一定会中止诉讼,有可能会继续诉讼,判定被告侵权。

还有,无效宣告程序一般要七八个月才能做出审查结论,即便专利被宣告无效,也可能法院已经判定被告侵权成立了。而且专利法明确规定,对于法院已经判决侵权,然后专利权又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不具有追溯力。也就是说,法院不会重新判定你不侵权,也不会把你支付给原告的赔偿费还给你。

由上述分析可知,专利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制度的综合设计是非常偏向于专利权人的,因此,即便你是一个垃圾专利的拥有者,用垃圾专利起诉别人,也能对被告造成极大的困扰,甚至有可能胜诉。

鉴于此,抢在竞争对手前面申请专利是一种很有效的策略。

作为被告来讲,只要资料齐全,专利复审委员可以当天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当天拿到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马上就拿去给法官看,要求法院中止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结果。这个制度对被告是很有利的,只不过被告如果不是北京本地人的话,就需要搭飞机去北京当面交给复审委员会。万一少盖了两三个章被专利复审委员会退回来,你就需要再搭飞机跑回来补办。

作为一个身处广州的专利代理人,虽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高,可是专利局偏偏在北京,也是一件好麻烦的事情。

 

第二个层次,现有技术抗辩

2009年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就是为了维持专利权人与被告之间的平衡而增设的一项专利抗辩理由。根据前面无效宣告抗辩的分析可知,即便被告知道该项专利权是地球人都知道的技术,根本就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但偏偏审查员不知道,要说服审查员还需要费很多口舌,无谓地多出了一件麻烦事。

而增设的这个现有技术抗辩之后,假设被告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使用的技术是地球人都知道的技术,则被告不需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只需要向法院证明在该项专利申请日之前地球人都知道这个技术就可以了。

结果就是,被告使用现有技术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便被告所使用的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权完全相同,被告也不算侵权。

但是法院也不会因此就判定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因为无效宣告只能由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做出,法院无权判定专利是否有效。

第三个层次,先用权

先用权指的是被告在原告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做好了使用该项技术的准备,于是该项专利被授予原告之后,被告仍然可以继续用该项技术。虽然该项技术已经归原告拥有了,但被告使用该项技术并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只要被告能够提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做了使用的准备,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对于这一点很多人可能会有疑惑,既然被告已经准备使用该项技术了,说明被告已经掌握了这项技术,为什么原告还能获得专利权呢?

这就回到我上面的观点了,抢先申请专利大有好处。被告虽然也掌握了该项技术,但该项技术并没有向全社会公开,仍然属于被告内部掌握的技术,因此原告申请该项专利之后,并不会因为被告早就得知了该项技术而不被授权。本来被告既然早就得知了该项技术,无论是自行研发还是偷别人的,如果抢先申请了专利,就不会被原告起诉了,应该是反过来起诉原告了。可就是知识产权意识的差距,原告抢先申请了专利,就可以拿来起诉被告。而被告进行反击的成本和难度,都要远远超过原告。

这就叫做,抢先申请专利,大有好处。但是具体怎么抢先,哪些可以抢先,还是要咨询专利代理人才行。

与先用权并列的几项不侵权行为还有很多,比如上面所说的权利用尽、外国船舶临时过境、专为科学研究、专为行政审批。但是这几项行为一般根本就不会被起诉,任何一个原告也不会傻到去起诉购买了它的产品的普通消费者(权利用尽),也不会起诉外国过境船舶(临时过境),也不会去起诉自己生产一台专利产品然后拆来研究研究的科学家或工程师(科学研究、行政审批)。

第四个层次,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就是赤裸裸地向法院宣称,我们使用的专利技术与原告的专利内容完全不同,当然不算侵权。例如,原告的专利权的椅子是三条腿,我们生产的椅子是两条腿,诸如此类。

这个不侵权抗辩就见仁见智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行。归结到爱国者起诉惠普和松下的案例,预计惠普和松下肯定会首先采取无效宣告的措施,但是现有技术和先用权抗辩可能性不大,而不侵权抗辩应该是惠普和松下的主要措施,原因是发明专利既然已经授权,被无效宣告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远远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更稳定。

爱国者已经被授权的发明专利,200610079222.2SATA连接器”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

1.一种SATA连接器插头,包括本体和分别于本体两端延伸出来的

端子部和电缆部,端子部包括端子承载部和多个端子,所述电缆部包

括与端子电性相连的电缆,所述端子包括数据端子和电源端子,两者

电性隔离,并分布于同一端子承载部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子承载

部为一绝缘本休,绝缘本体围成一容纳空问,所述的数据端子位于绝

缘本体的外壁的土侧面,所述的电源端子位于绝缘本体的内壁的下侧

面。

2. 一种SATA连接器插头, 包括本体和分别于本体两端延伸出来的

端子部和电缆部,端子部包括端子承载部和多个揣子,所述电缆部包

括与端子电性相连的电缆,所述端子包括数据端子和电源端子,两者

电性隔离,并分布于同一端子承载部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子承载

部为一绝缘本体,绝缘本体围成一容纳空问,所述的电源端子位于绝

缘本体的外壁的上侧面,所述的数据端子位于绝缘本体的内壁的下侧

面。

3.如权利要求1 2 所述的SATA连接器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

数据端子和电源端子均以标准SATA插头的摆放方式排列。

4.如权利要求3 所述的SATA 连接器插头, 其特征在于:所述绝

缘本体的一端向外一体形成一挡阻部,所述数据端子和电源端子之间

隔有电磁屏蔽层。

根据上述技术内容得知,爱国者的该项专利技术其实含金量并不高,并不是什么高科技的IT产品,只不过是一些机械构件连接方式的设计而已。不过,虽然看起来不复杂,但输赢很难说。

现实中,很多看起来很简单的东西,其实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有可能获得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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