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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代理人的角度解读爱国者针对惠普和松下的专利纠纷(六)专利纠纷的判定

发表于2010年5月7日;阅读 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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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位看官更想知道的一件事情应该是,到底谁输谁赢呢?爱国者信誓旦旦要维护权利,惠普自然也不甘示弱说对方毫无道理。我们申请专利可不是图个乐而已,而是要保护自己的独占实施权,要赚更多的钱钱。

这就涉及到,到底做了怎样的事情才会被叫作专利侵权?比如我们普通消费者购买了包含爱国者所说的USB PLUS技术的笔记本电脑,然后又卖出去,是否也侵犯了爱国者的专利权呢?

此次起诉惠普和松下,新闻中说“将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和东芝 (中国)有限公司及两者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告上法庭”,也就是说被告不仅仅是惠普和松下,而且包括两者的生产商和经销商。那么,普通消费者买了笔记本再卖出去,是否也属于经销商,是否也属于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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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范畴里,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的侵权方式做了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实行了专利法明文规定的几种行为才算作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与此同时,专利法还规定了几种不侵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明文规定若有人实行了这样的行为,即便看起来像是侵犯了专利权,也不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发明,侵权行为包括10种,分别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实用新型,侵权行为包括5种,分别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侵权行为包括4种,分别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上述内容为专利法的规定,对于一般人来说比较拗口。以专利代理人的角度解读之后,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第一,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目的,也就是说,个人只是图个乐按照专利所述的方法做个试验,这是不侵权的。

第二,发明专利包括了方法和产品,而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换句话说,如果一件专利的名称是××方法,那肯定是发明专利,不会是实用新型专利。但是一件专利的名称是××装置,则可能是发明也可能是实用新型。

第三,发明专利保护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就是说,如果发明专利是一种生产方法的话,那么依照该生产方法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受到专利的保护,其他人不能随意使用。

第四,什么是许诺销售,许诺销售就是做广告,向公众说我有个产品,我打算卖出去。

不侵权行为:

普通人买了带有爱国者专利技术的USB PLUS笔记本再卖出去,是否也属于销售行为,是否侵权?从上面的专利法上讲,明显是销售行为。但是按照常理讲,二手货买卖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侵犯专利权,那还让不让人活了。

确定地说,这当然是不侵权行为,法理上这叫做权利用尽。意思就是,当普通人购买了这台笔记本,所支付的笔记本的费用中就包括了专利费,从此之后该笔记本内的专利权就用尽了,之后购买者可以任意处置该笔记本,当然转而销售给他人也是不侵权的。

当这里有另外一个问题,假如惠普的笔记本侵犯了爱国者的专利权,那么普通消费者购买了惠普的侵权笔记本之后,再转卖给其他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爱国者的专利权呢?要特别注意“将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和东芝 (中国)有限公司及两者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告上法庭”,惠普的经销商也是在被起诉之列。普通消费者购买了惠普的侵权笔记本再转卖的行为,似乎做的就是惠普的经销商做的事情,好像也应该被起诉?

对此,专利法有明确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逻辑很严密,字眼很微妙。必须是既要不知道该产品侵权,又要能够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而且该产品需要制造并售出。结果是,仅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算不算侵权,专利法则不予置评,言下之意仍然算作侵权,只是不用赔钱。

因此,惠普的经销商不能依照此条进行专利不侵权抗辩,经销商并不是购买了惠普的笔记本之后再转卖出去,不符合“制造并售出”的条件,所以假如判定惠普侵权,经销商是难逃一劫的。

专利侵权的判定:

那么到底怎样惠普才算是侵犯了爱国者的专利权呢?理论上讲,是用惠普销售的产品与爱国者的专利的文本记载的内容进行对比。实际操作中,还有略复杂,更关键的一点,用惠普的哪一台笔记本对比呢?一般都是偷偷地叫上公证处的公证员,一起打扮成普通的消费者在惠普的专卖店购买惠普的产品,然后由公证员封存销售产品和发票,并出具公证报告,证明该项产品绝对是惠普出品的。然后就用这个封存的公证产品在法庭上与爱国者的专利内容进行对比。

另外一种方法也比较好,不到法院去起诉,而是到本地的知识产权局投诉,然后由知识产权局出面直接查封对方的工厂商店,获取并封存侵权证据,再去法院起诉。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把知识产权局当枪手,手段大大地高明。这种方法获取的证据效力也很高,而且不用花一分钱,而公证员的出场费可是不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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